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分会活动规则
发布时间:2014-08-07 15:58:00
(2012年3月9日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管理,更加有利于理顺关系、方便操作、发挥作用,本着实事求是精神,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活动规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分会是岱山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组成部分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依总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开展活动。 分会的业务工作受总会领导,对总会负责,同时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二条 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成员若干名。机构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第三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由乡镇政府推荐,一般由乡镇政府领导和社发办负责人兼任,协商一致后由总会聘任。成员由分会确定,报总会备案。需要时分会可以聘任顾问,报总会备案。 第四条 分会实行会长会议集体负责制。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或成员组成。 第五条 分会的成立,需经总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通过,县民政局审查同意,总会报经县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分会的注销,需经总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通过,县民政局同意,由总会向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如总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时,所有分会同时注销或撤销登记。 分会注销时,该分会的《社团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及印章,由总会收缴后上交县社团登记。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慈善理念、目的、意义和作用,努力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 第八条 根据总会《章程》和授权积极开展慈善资金募集活动,努力壮大慈善资金规模和增强救助能力。 第九条 扶贫济困,积极开展安老、助残、助医、助困、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积极做好总会下达的救助项目和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分会要建立健全登记归档制度;台帐登记、公告制度;材(资)料交接制度等。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分会的慈善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向所在乡镇所属企业和爱心人士募捐。二是向所在乡镇在外地的企业家、爱心人士募捐。不管是总会发动募捐还是分会自行组织募捐活动,募集的慈善资金原则上由分会救助使用。必要时总会可以调剂。 第十二条 分会募集的资金是总会慈善资金的组成部分,由总会统一入账、统一管理,募捐时使用总会统一收据。 第十三条 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实行向总会报账制。 第十四条 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和救助,具体操作按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慈善资金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对因灾和大病医疗的贫困群众实行救助实施意见》等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分会工作经费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按工作人员原经费渠道解决。 附 则 第十六条 分会终止时,剩余慈善资金属总会所有。总会和分会同时终止时,剩余财产按总会《章程》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活动规则经2012年3月总会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原分会活动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活动规则由总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