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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慈善总会银台助医助困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07 15:57:00
2011624 日会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台助医助困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管理,规范基金会行为,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和《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岱山县慈善总会基金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姜银台先生个人捐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岱山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组成部分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总会《章程》和本《办法》开展活动。 基金会受总会领导,接受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宗旨与总会宗旨相同,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人们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救助工作,发挥社会保障中拾遗补缺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基金来源  姜银台先生个人捐赠,2011年捐赠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捐赠人民币200万元,以后每年酌情捐赠。  第五条  基金使用:  (一)救助范围:全县范围内岱山户籍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对象:生活困难、医疗困难和上学困难救助。  (三)救助标准:  1、助困:1000元至3000元。  2、助医:4000元至8000元,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救助标准1万元至3万元。  3、助学:小学生一次性救助1000元;初中生一次性救助1500元;高中生(含职高、技校、中专)一次性救助2000元;大学生(含大专生)一次性救助4000元至7000元,以后随着救助对象在校期间的家庭经济状况酌情救助。  4、如特殊情况,经捐赠人同意,以上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四)救助申请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或所在单位调查核实,乡镇慈善分会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基金会审批。  2、助医或大病医疗救助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大病医疗救助者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困难证书复印件。  ②医院对申请救助者的疾病证明。  ③医院对申请救助者需进行手术治疗证明。  ④申请救助者的有效医疗费用开支清单。  ⑤申请救助者治疗医院的开户银行账号或个人账户。  (五)救助金发放:  1、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的救助对象,救助金由基金会直接发放或委托慈善分会及有关单位发放到本人。  2、属大病医疗救助对象的一般汇入其治疗医院或汇入其本人账户。  第六条 基金管理:  (一)设立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总会单独设立专项基金会计科目;  (三)基金使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捐赠人通报基金使用情况,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接受捐赠人监督;同时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如基金使用已经完成,或因其他情况需终止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注销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长会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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