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工作联络站 资金募集、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07 16:01:00
一、为切实加强慈善工作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的财务管理,按《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财务制度、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二、联络站根据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和授权,在本社区内开展慈善资金的募集,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三、联络站的资金募集、救助应接受分会和县慈善总会的指导监督,对县慈善总会负责。四、联络站募集或接受慈善资金,须开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五、联络站对所有捐款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登记存档,长期保存。每次捐赠活动要进行张榜公布。六、联络站募集的慈善资金,统一解缴到县慈善总会开设的银行帐户。七、联络站募集的慈善资金全额用于本社区的救助。八、联络站资金的救助范围是本社区在册人口内的救助对象。1.助困。“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人员中的特困家庭;低保家庭中的特困户。2.助残。残疾人特困户;3.助医。患白血病,肾衰竭,恶性肿瘤,肝功能失代偿期,精神病人等疾病家庭中的特困户;4.助学。低保家庭中特困户学生,非低保家庭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5.安老扶幼;6.赈灾。因灾害、突发事件造成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户;7.定向捐赠。按照捐款人意愿实行定向救助,把受助对象及具体情况告诉捐赠人。九、慈善资金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慈善分会的救助标准。十、县慈善总会在联络站可用资金中须拨一定数额的慈善资金作为联络站慈善救助的备用金。十一、联络站根据慈善资金的救助范围、对象和标准,经集体研究,报当地慈善分会批准。十二、救助资金应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受助对象须填写《联络站救助申请表》,此表联络站留存一套(复印件),送县慈善总会一套留底。十三、联络站建立救助资金台帐,确定专人负责。每年将救助情况在社区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十四、本办法自成立之日起实施。十五、本办法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