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慈善总会慈善工作联络站活动规则
发布时间:2014-08-07 15:56: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的管理,更加有利于理顺关系,方便操作,发挥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活动规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联络站是岱山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组成部分和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单独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依总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开展活动。 联络站的业务工作委托所在地慈善分会领导,对总会负责,同时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捐赠人的监督。 第二条 联络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若干名,成员若干名。机构设在村(社区)所在地。 第三条 联络站站长、副站长由村(社区)干部兼任,所在地慈善分会审核同意后由总会聘任。成员由村、社区(管)委会确定,报总会备案。 第四条 联络站实行站长会议集体负责制。站长会议由站长、副站长和成员组成。 第五条 联络站设慈善资金监督小组。主要监督慈善资金募集、使用和救助情况。监督小组由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组成,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村(社区)负责人担任,成员可聘请村(社区)内有一定声望的村(居)民和有关人士担任,报总会备案。 第六条 联络站的设立与注销,需经总会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并经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 联络站注销(终止)时,其剩余慈善资金属总会所有,归所在地慈善分会使用,用于所在地村(社区)的慈善救助。有关台帐、档案等资料移交原所在地村(社区)归档,印章上缴总会。 如总会注销或撤销登记时,所有村(社区)联络站同时注销或撤销,联络站剩余财产按总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慈善理念、目的、意义和作用,努力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 第八条 根据总会《章程》和授权积极开展慈善资金募集活动,努力壮大慈善资金规模和增强救助能力。 第九条 扶贫济困,积极开展安老、助残、助医、助困、助学等各项慈善救助活动,积极做好总会下达的救助项目和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联络站要建立健全登记归档制度,台帐登记、公告制度,材(资)料交接制度等。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联络站的慈善资金主要来源:主要由总会统一发动募捐和联络站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筹集的慈善资金全部归联络站救助使用。总会不提取慈善基金。 第十二条 联络站筹集的资金是总会慈善资金的组成部分,由总会统一入账,统一管理,募捐时使用总会统一收据。 第十三条 联络站不单独设立财务,实行向总会报账制。 第十四条 联络站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和救助,具体操作办法按总会《慈善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慈善资金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对因灾和大病医疗的贫困群众实行救助实施意见》等规定办理。根据联络站慈善资金的实际情况,各类项目救助标准可以低于总会规定的救助标准,但不得低于总会规定的50%。 第十五条 慈善资金必须专项专用,不得挪用和移作它用。 第十六条 联络站的工作经费,请所在地村(社区)解决。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活动规则已经2012年5月8日总会会长会议通过,原联络站活动规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活动规则由总会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岱山县慈善总会 201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