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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慈善总会关于对因灾和大病医疗的贫困群众实行救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12-05 17:54:00

    2011624会长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帮助因灾和身患重症的贫困群众能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岱山县慈善总会章程》和《岱山县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舟山市慈善   

  总会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意见”,在《岱山县慈善总会   

  慈善救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及时救助原则;(三)有灾、有病救助的原则;(四)量入为出的原则;(五)慈善总会、慈善分会、慈善工作联络站共同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职工;   

  (三)、特困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五)、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家退伍军人);   

  (六)、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低保边缘家庭(指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八)、因灾、因病致贫的特别贫困家庭。   

  三、灾害的救助范围: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   

  四、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患恶性肿瘤的;   

  (二)、患肾功能衰竭实行肾移植或肾移植术后抗排斥的;   

  (三)、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   

  (四)、患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或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   

  (五)、严重的心脏病需手术医治者;   

  (六)、重度烧伤病人;   

  (七)、重伤病人导致脏器损伤功能衰竭者(不包括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或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重伤者);   

  (八)、其它特殊疑难病人。   

  五、救助标准:   

  凡获准救助者;可视情给予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的救助。属县慈善总会直接救助对象,由县慈善总会按救助标准救助;属慈善分会救助对象,原则上由慈善分会按救助标准救助;若确有困难的,慈善总会也可配合分会给予救助。   

  六、申请救助程序和救助金发放;   

  (一)、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居(村)委员会、社区、慈善分会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若大病医疗救助者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救助者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有关部门核发的困难证书复印件;   

  2、医院对申请救助者的疾病证明;   

  3、医院对申请救助者需进行手术治疗证明;   

  4、申请救助者的有效医疗费用开支清单;   

  5、申请救助者治疗医院的开户银行帐号或个人帐户。   

  (四、)慈善总会和慈善分会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将救助者的救助金一次性汇入其治疗的医院或汇入其本人帐户。   

  七、本意见经会长会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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